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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使用I、Ⅱ、Ⅲ类放射源项目辐射安全管理要点
辐射安全管理要点 | |
一、辐射安全管理工作指引 | |
1.设施维保 | 建议每季度按照辐射安全管理制度开展辐射安全防护 设施设备的日常检查和维护,检查相关设施设备的完好性, 测试联锁装置功能确保正常,并做好记录。 发现辐射防护设施设备或联锁装置存在隐患或问题,应 及时维修,待功能恢复正常后再开展辐射工作。 需重点检查维护的辐射安全防护设施主要包括:操作台 控制*、急停开关、门-灯联锁、门-机联锁、停电或意外中断 照射时自动回源装置*、紧急开门按钮*、防护门外设声光报 警装置(I类源适用)*、门-剂量联锁(I类源适用)*及手 动回源装置(Ⅱ、Ⅲ类源适用)*等。 |
2.监测仪器 | 按环评文件要求配置便携式γ辐射监测仪,并每年对监 测仪器开展校准或比对,确保仪器正常使用。 治疗机房内安装固定式剂量监测仪,并具备异常情况报 警功能,其显示单元设置在控制室内。 |
3. 自行监测 | 按照标准规范和环评文件要求制定监测方案,开展辐射 工作场所和环境辐射水平监测,并做好记录存档。 (1)监测频率和方式。应自行或委托有能力的监测机构 对工作场所运行工况下周围环境的辐射水平进行监测,监测 频次应不少于1次/年;建议每季度对辐射工作场所开展辐 射环境自行监测。 (2)监测点位。机房四周屏蔽墙外30cm处、顶棚、机 房门、管线洞口和工作人员操作位置等人员长时间居留场 所,具体可参照环评监测和验收监测点位。 (3)监测因子。γ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 |
4.年度监测 | 每年至少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1次年度监测,并 将监测结果随年度评估报告报发证机关。 |
5.防护用品 | 按照行业和环评要求为医护人员配备并正确使用个人 剂量报警仪和个人剂量计等辐射防护用品;工作人员进入治 疗室时应携带个人剂量报警仪。 |
辐射安全管理要点 | |
二、辐射事故应急工作指引 | |
1.事故类型 | 医疗使用I、Ⅱ、Ⅲ类放射源项目可能发生设备卡源、 人员误入治疗室受到误照射及放射源丢失被盗等辐射事故, 可能的辐射事故等级为较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甚至特 别重大辐射事故。 |
2.应急准备 |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程序应简明扼要且具有可操作性,并 张贴到场所内工作人员容易看到的醒目位置;配备必要的应 急物资,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辐射事故应急演练。 |
3.先期处置 | (1)按下急停开关,停止照射并回源。 (2)按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程序上报单位领导,启动单 位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3)拨打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发证机关和公安部门值班 电话报告事故情况; (4)立即疏散辐射工作场所内及周边可能受辐射影响的 所有人员; (5)采用关闭通道和设置警戒线等措施对辐射工作场所 进行管控,防止人员进入; (6)保持通信畅通,准备好便携式辐射监测仪、个人剂 量报警仪和铅衣、铅帽、铅眼镜等辐射防护用品,为配合相 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做好准备。 |
三、项目退役工作指引 | |
1.退役环评 | 不再使用I、Ⅱ、Ⅲ类放射源的场所,应对辐射工作场 所和放射源实施退役,开展退役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
2.妥善处置 | (1)退役的I、Ⅱ、Ⅲ类放射源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在 放射源闲置或者废弃后3个月内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 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确无法交回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 方的,交有资质单位收贮。 (2)在废旧放射源交回、返回或者送交活动完成之日起 20日内,向发证机关备案。 |
辐射安全管理要点 | |
3.退役实施 | 根据退役方案和退役环评文件做好退役,直至达到退役 终态目标;未完成退役环评手续,不得实施退役。 |
4.退役完成 | (1)退役活动实施完成后应开展终态监测,确认场所满 足相关标准要求,达到退役终态验收标准。 (2)核技术利用单位应当自终态验收合格之日起20日 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
备注:*(1)操作台控制:防止非工作人员操作的锁定开关、停机后源不能返回“贮 存”位的报警,对治疗室视频监控和对讲装置,有放射源的位置显示。 (2)停电或意外中断照射时自动回源装置:在实施治疗期间,当发生停电、 卡源或意外中断照射时,放射源必须能自动返回工作贮源器。已照射的时间和剂量应 同时显示和记录,直到下一次照射开始,同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3)紧急开门按钮:治疗机房应有从室内开启治疗机房门的装置,需要时人 员可以从机房内按下按钮打开防护门,且防护门应有防挤压功能。 (4)I类源治疗场所防护门外设声光报警装置:I类源治疗场所治疗工作期 间,防护门外的声光报警装置同时发出响亮的警示声音和醒目的光线警报信号。 (5)I类源治疗场所门-剂量联锁:I类源治疗机房内应有固定式辐射水平监 测报警仪,并与机房门联锁,当机房内照射剂量超过设定阈值时,防护门不能从外面 打开。 (6)Ⅱ、Ⅲ类源治疗场所手动回源装置:Ⅱ、Ⅲ类源治疗设备必须有手动回 源措施,在实施治疗期间,当发生停电、卡源或意外中断照射时,放射源自动回源系 统失效时,可以通过手动回源装置使放射返回工作贮源器。 | |
主要适用标准:《放射治疗辐射安全与防护要求》(HJ 1198)、《放射治疗放射防 护要求》(GBZ12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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