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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事故分级处理和报告制度的 通知》(环发〔2006〕145 号,原国家环保总局、公安部、卫生部文件,2006 年 9 月 26 日实施);

时间:2024-07-19   访问量:10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公安厅(局)、卫生厅(局):

  
  为及时有效处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辐射事故,控制和减轻事故后果,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规定的辐射事故分类和分级处理原则,需要明确建立辐射事故分级处理和报告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辐射事故,是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事故;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异常照射的事故。
  
   二、发生辐射事故时,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辐射事故应急方案,采取必要防范措施,并在2小时内填写《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见附件1),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
  
   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超剂量照射的,还应同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三、接到辐射事故报告的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在2小时内将辐射事故信息向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直至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在发生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情况下,可以同时向国家环保总局、公安部和卫生部报告。
  

  四、省、地(市)和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卫生部门在接到各类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和辐射事故的严重程度(见附件二、三、四),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并消除事故影响,同时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同级人民政府。事故处置工作基本完成后,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向国家环保总局报送辐射事故后续报告(见附件五)。
  
   五、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确认该辐射事故属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和重大辐射事故时,应及时通报省级公安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并在2小时内上报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组织核实、确认事故类型,在2小时内上报国务院,并通报公安部和卫生部。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无需上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六、每年1月10日前和7月10日前,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分别将上一年度和上半年辖区内发生的所有辐射事故情况汇总报送国家环保总局,并抄送同级公安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1.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
  
  2.放射源分类办法
  
  3.射线装置分类办法
  
  4.辐射事故分级
  
  5.辐射事故后续报告表

  环保总局公安部卫生部

  
  
  二○○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环保 辐射 放射源 事故 通知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

  附件二:

  放射源分类方法

  根据国务院第449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制定本放射源分类办法。
  
  一、放射源分类原则
  
  参照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有关规定,按照放射源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为Ⅰ、Ⅱ、Ⅲ、Ⅳ、Ⅴ类,V类源的下限活度值为该种核素的豁免活度。
  
  (一)Ⅰ类放射源为极高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分钟到1小时就可致人死亡;
  
  (二)Ⅱ类放射源为高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至几天可致人死亡;
  
  (三)Ⅲ类放射源为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就可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接触几天至几周也可致人死亡;
  
  (四)Ⅳ类放射源为低危险源。基本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但对长时间、近距离接触这些放射源的人可能造成可恢复的临时性损伤;
  
  (五)Ⅴ类放射源为极低危险源。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
  
  二、放射源分类表
  
  常用不同核素的64种放射源按下列表进行分类。

  放 射 源 分 类 表

核素名称I类源II类源III类源IV类源V类源
(贝可)(贝可)(贝可)(贝可)(贝可)
Am-241≥6×1013≥6×1011≥6×1010≥6×108≥1×104
Am-241/Be≥6×1013≥6×1011≥6×1010≥6×108≥1×104
Au-198≥2×1014≥2×1012≥2×1011≥2×109≥1×106
Ba-133≥2×1014≥2×1012≥2×1011≥2×109≥1×106
C-14≥5×1016≥5×1014≥5×1013≥5×1011≥1×107
Cd-109≥2×1016≥2×1014≥2×1013≥2×1011≥1×106
Ce-141≥1×1015≥1×1013≥1×1012≥1×1010≥1×107
Ce-144≥9×1014≥9×1012≥9×1011≥9×109≥1×105
Cf-252≥2×1013≥2×1011≥2×1010≥2×108≥1×104
Cl-36≥2×1016≥2×1014≥2×1013≥2×1011≥1×106
Cm-242≥4×1013≥4×1011≥4×1010≥4×108≥1×105
Cm-244≥5×1013≥5×1011≥5×1010≥5×108≥1×104
Co-57≥7×1014≥7×1012≥7×1011≥7×109≥1×106
Co-60≥3×1013≥3×1011≥3×1010≥3×108≥1×105
Cr-51≥2×1015≥2×1013≥2×1012≥2×1010≥1×107
Cs-134≥4×1013≥4×1011≥4×1010≥4×108≥1×104
Cs-137≥1×1014≥1×1012≥1×1011≥1×109≥1×104
Eu-152≥6×1013≥6×1011≥6×1010≥6×108≥1×106
Eu-154≥6×1013≥6×1011≥6×1010≥6×108≥1×106
Fe-55≥8×1017≥8×1015≥8×1014≥8×1012≥1×106
Gd-153≥1×1015≥1×1013≥1×1012≥1×1010≥1×107
Ge-68≥7×1014≥7×1012≥7×1011≥7×109≥1×105
H-3≥2×1018≥2×1016≥2×1015≥2×1013≥1×109
Hg-203≥3×1014≥3×1012≥3×1011≥3×109≥1×105
I-125≥2×1014≥2×1012≥2×1011≥2×109≥1×106
I-131≥2×1014≥2×1012≥2×1011≥2×109≥1×106
Ir-192≥8×1013≥8×1011≥8×1010≥8×108≥1×104
Kr-85≥3×1016≥3×1014≥3×1013≥3×1011≥1×104
Mo-99≥3×1014≥3×1012≥3×1011≥3×109≥1×106
Nb-95≥9×1013≥9×1011≥9×1010≥9×108≥1×106
Ni-63≥6×1016≥6×1014≥6×1013≥6×1011≥1×108
Np-237(Pa-233)≥7×1013≥7×1011≥7×1010≥7×108≥1×103
P-32≥1×1016≥1×1014≥1×1013≥1×1011≥1×105
Pd-103≥9×1016≥9×1014≥9×1013≥9×1011≥1×108
Pm-147≥4×1016≥4×1014≥4×1013≥4×1011≥1×107
Po-210≥6×1013≥6×1011≥6×1010≥6×108≥1×104
Pu-238≥6×1013≥6×1011≥6×1010≥6×108≥1×104
Pu-239/Be≥6×1013≥6×1011≥6×1010≥6×108≥1×104
Pu-239≥6×1013≥6×1011≥6×1010≥6×108≥1×104
Pu-240≥6×1013≥6×1011≥6×1010≥6×108≥1×103
Pu-242≥7×1013≥7×1011≥7×1010≥7×108≥1×104
Ra-226≥4×1013≥4×1011≥4×1010≥4×108≥1×104
Re-188≥1×1015≥1×1013≥1×1012≥1×1010≥1×105
Ru-103(Rh-103m)≥1×1014≥1×1012≥1×1011≥1×109≥1×106
Ru-106(Rh-106)≥3×1014≥3×1012≥3×1011≥3×109≥1×105
S-35≥6×1016≥6×1014≥6×1013≥6×1011≥1×108
Se-75≥2×1014≥2×1012≥2×1011≥2×109≥1×106
Sr-89≥2×1016≥2×1014≥2×1013≥2×1011≥1×106
Sr-90(Y-90)≥1×1015≥1×1013≥1×1012≥1×1010≥1×104
Tc-99m≥7×1014≥7×1012≥7×1011≥7×109≥1×107
Te-132(I-132)≥3×1013≥3×1011≥3×1010≥3×108≥1×107
Th-230≥7×1013≥7×1011≥7×1010≥7×108≥1×104
Tl-204≥2×1016≥2×1014≥2×1013≥2×1011≥1×104
Tm-170≥2×1016≥2×1014≥2×1013≥2×1011≥1×106
Y-90≥5×1015≥5×1013≥5×1012≥5×1010≥1×105
Y-91≥8×1015≥8×1013≥8×1012≥8×1010≥1×106
Yb-169≥3×1014≥3×1012≥3×1011≥3×109≥1×107
Zn-65≥1×1014≥1×1012≥1×1011≥1×109≥1×106
Zr-95 ≥4×1013≥4×1011≥4×1010≥4×108≥1×106

  
  
  注:1.Am-241用于固定式烟雾报警器时的豁免值为1×105贝可。
  
  2.核素份额不明的混合源,按其危险度最大的核素分类,其总活度视为该核素的活度。

  三、非密封源分类
  
  上述放射源分类原则对非密封源适用。
  
  非密封源工作场所按放射性核素日等效最大操作量分为甲、乙、丙三级,具体分级标准见《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标准》(GB 18871-2002)。
  
  甲级非密封源工作场所的安全管理参照Ⅰ类放射源。
  
  乙级和丙级非密封源工作场所的安全管理参照Ⅱ、、Ⅲ 类放射源。

  附件三:

  射线装置分类办法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规定,制定本射线装置分类办法。
  
  一、射线装置分类原则
  
  根据射线装置对人体健康和环境可能造成危害的程度,从高到低将射线装置分为Ⅰ类、Ⅱ类、Ⅲ类。按照使用用途分医用射线装置和非医用射线装置。
  
  (一)Ⅰ类为高危险射线装置,事故时可以使短时间受照射人员产生严重放射损伤,甚至死亡,或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二)Ⅱ类为中危险射线装置,事故时可以使受照人员产生较严重放射损伤,大剂量照射甚至导致死亡;
  
  (三)Ⅲ类为低危险射线装置,事故时一般不会造成受照人员的放射损伤。
  
  二、射线装置分类表
  
  常用的射线装置按下列表进行分类。
  
  


  射 线 装 置 分 类 表

装置类别

医用射线装置

非医用射线装置

Ⅰ射线装置

能量大于100兆电子伏的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加速器(不含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加速器)
医用加速器能量大于100兆电子伏的加速器
Ⅱ类射线装置放射治疗用X射线、电子束加速器工业探伤加速器
重离子治疗加速器安全检查用加速器
质子治疗装置辐照装置用加速器
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装置(PET)用放射性药物的加速器其它非医用加速器
其他医用加速器中子发生器
X射线深部治疗机工业用X射线CT机
数字减影血管造影装置X射线探伤机
Ⅲ类射线装置医用X射线CT机X射线行李包检查装置
放射诊断用普通X射线机X射线衍射仪
X射线摄影装置兽医用X射线机
牙科X射线机
乳腺X射线机
放射治疗模拟定位机
其它高于豁免水平的X射线机

  附件四:

  辐 射 事 故 分 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重大辐射事故,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较大辐射事故,是指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一般辐射事故,是指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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