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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线装置分类》(原环保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 2017 年第 66 号)

时间:2024-07-19   访问量:1028

关于发布《射线装置分类》的公告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关于射线装置实行分类管理的规定,环境保护部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对现行的《射线装置分类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26号)进行了调整和修订,制订了《射线装置分类》,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2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射线装置分类

  环境保护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7年12月5日

  抄送: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商务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中科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12月6日印发

附件

射线装置分类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射线装置分类方

法。

一、射线装置分类原则

根据射线装置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

射线装置分为Ⅰ类、Ⅱ类、Ⅲ类。

(一)Ⅰ类射线装置:事故时短时间照射可以使受到照射的人

员产生严重放射损伤,其安全与防护要求高;

(二)Ⅱ类射线装置:事故时可以使受到照射的人员产生较严

重放射损伤,其安全与防护要求较高;

(三)Ⅲ类射线装置:事故时一般不会使受到照射的人员产生

放射损伤,其安全与防护要求相对简单。

二、射线装置分类表

常用的射线装置按照使用用途可分为医用射线装置和非医用射

线装置,可按下表进行分类。


射线装置分类表

装置类别

医用射线装置

非医用射线装置

Ⅰ类

射线

装置

质子治疗装置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用加速器(不含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装置(PET)用放射性药物的加速器)

重离子治疗装置

粒子能量大于等于100兆电子伏的非医用加 速器

其他粒子能量大于等于100兆电子伏的医 用加速器

/

Ⅱ类

射线

装置

粒子能量小于100兆电子伏的医用加速器

粒子能量小于100兆电子伏的非医用加速器

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装置(PET)放射性药物的加速器

工业辐照用加速器

X射线治疗机(深部、浅部)

工业探伤用加速器

术中放射治疗装置

安全检查用加速器

血管造影用X射线装置1

车辆检查用X射线装置

/

工业用X射线计算机断层扫描(CT)装置

/

工业用X射线探伤装置5,6

/

中子发生器

Ⅲ类

射线

装置

医用X射线计算机断层扫描(CT)装置2

人体安全检查用X射线装置

医用诊断X射线装置3

X射线行李包检查装置7

口腔(牙科)X射线装置4

X射线衍射仪

放射治疗模拟定位装置

X射线荧光仪

X射线血液辐照仪

其他各类X射线检测装置(测厚、称重、测 孔径、测密度等)

/

离子注(植)入装置

/

兽用X射线装置

/

电子束焊机8

其他不能被豁免的X射线装置

标注说明:

1.血管造影用X射线装置包括用于心血管介入术、外周血管介入术、神经介入术等的X射线装置,以及含具备数字减影(DSA)血管造影功能的设备。

2.医用X射线计算机断层扫描(CT)装置包括医学影像用CT机、放疗CT模拟定位机、核医学


SPECT/CT和PET/CT等。

3.医用诊断X射线装置包括X射线摄影装置、床旁X射线摄影装置、X射线透视装置、移动X射线C臂机、移动X射线G臂机、手术用X射线机、X射线碎石机、乳腺X射线装置、胃肠X射线机、X射线骨密度仪等常见X射线诊断设备和开展非血管造影用X射线装置。

4.口腔(牙科)X射线装置包括口腔内X射线装置(牙片机)、口腔外X射线装置(含全景机和口腔CT机)。

5.工业用X射线探伤装置分为自屏蔽式X射线探伤装置和其他工业用X射线探伤装置,后者包括固定式X射线探伤系统、便携式X射线探伤机、移动式X射线探伤装置和X射线照相仪等利用X射线进行无损探伤检测的装置。

6.对自屏蔽式X射线探伤装置的生产、销售活动按Ⅱ类射线装置管理;使用活动按Ⅲ类射线装置管理。

7.对公共场所柜式X射线行李包检查装置的生产、销售活动按Ⅲ类射线装置管理;对其设备的用户单位实行豁免管理。

8.对电子束焊机的生产、销售活动按Ⅲ类射线装置管理;对其设备使用用户单位实行豁免管理。

三、本射线装置分类表中未列举且不能被豁免的X射线装置,其 分类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参考类似技术参数的射线装置提出建议,报环境保护部商国家卫生计生委认定。环境保护部适时修订射

线装置分类表。

四、本分类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5月30日发布的《射线装置分类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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