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该单位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销售一台Ⅲ类射线装置,设备名称为双通道双视角X光安检机规格型号为CX16580DH的X射线行李包检查装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和《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四部分的规定,该单位符合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销售1台Ⅲ类射线装置的情形,且违法所得在4万元,应处1-2万元罚款。同时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综合考虑该单位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和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等相关因素,我局对该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处壹万元整(¥10000.00)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肆万元整(¥40000.00)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