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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第5号
为进一步深化四川省核与辐射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审批效能,提升服务效率,我厅决定委托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实施部分辐射安全许可事项。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委托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审批颁发不超出以下活动种类和范围的辐射安全许可证: (一)销售Ⅱ类、Ⅲ类、Ⅳ类、Ⅴ类放射源,销售Ⅱ类、Ⅲ类射线装置,销售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二)使用Ⅲ类、Ⅳ类、Ⅴ类放射源。 (三)使用Ⅱ类射线装置(X射线能量不高于10兆电子伏的医用直线加速器、X射线治疗机(深部、浅部)、术中放射治疗装置、血管造影用X射线装置、工业用X射线计算机断层扫描(CT)装置、工业用X射线探伤装置),生产、使用Ⅲ类射线装置。 (四)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以及仅涉及放射性药品储存库房的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
自2025年8月1日起实施。
我厅审批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中,许可的活动种类和范围不超出本公告委托事项的,在有效期内的继续使用,持证单位再办理本公告委托事项时,应向相应市(州)生态环境局申请。 此前我厅委托实施的辐射安全许可事项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2025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