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辐射安全许可证最新动态与执行标准
下面就来了解一下 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相关政策! 为促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应用,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设立的针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实施许可管理制度,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中明确的许可证照。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 国家对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实行分类管理。根据放射源、射线装置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为I类、Ⅱ类、Ⅲ类、IV类、V类,将射线装置分为I类、Ⅱ类、Ⅲ类。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 (二)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 (三)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 (四)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进口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 依据《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规定》(环办〔2012〕83号)第十七条 各地环境保护部门登录监管系统进行核技术利用项目日常管理和业务办理,辐射工作单位通过申报系统进行核技术利用业务申报工作(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http://rr.mee.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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