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辐射安全许可证最新动态与执行标准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31号),以下企业必须依法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
医疗机构(如放射诊疗、核医学、PET-CT等)
科研院所(如核物理实验、放射性标记实验)
工业领域(如工业探伤、测厚、料位计、密度计等)
X射线检测设备(如安检机、工业CT、X光机)
电子加速器、中子发生器等
辐照加工企业(如食品灭菌、材料改性)
石油测井、煤炭勘探(如γ射线测井仪)
放射性药物生产、销售企业
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单位
部分低风险设备(如部分Ⅲ类射线装置)可能豁免许可,但仍需备案。
未取得许可证擅自使用放射源或射线装置,可面临 10万-50万元罚款,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55条)。
部分招投标(如医疗设备采购、核电项目)明确要求辐射安全资质。
国际客户(如欧盟、美国)通常要求供应商具备辐射安全管理体系。
规范辐射安全制度,降低职业健康风险(如减少放射工作人员超剂量照射)。
提升企业ESG(环境、社会、治理)评级,吸引投资。
避免因无证经营导致的停产整顿损失。
部分地方政府对合规企业提供税收优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需包含 “辐射技术应用”“放射性同位素销售” 等相关内容。
若涉及环境影响评价(如Ⅲ类以上放射源),需先完成 环评审批。
辐射工作场所 必须通过 防护检测(如屏蔽墙厚度、辐射剂量率达标)。
需安装 门禁系统、报警装置、监控摄像头(Ⅱ类以上放射源需联网监管)。
配备 个人剂量仪、辐射监测仪 等设备,并定期检定。
辐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职责、操作规程)
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需备案至区级生态环境局)
放射源台账(含采购、使用、退役记录)
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档案(含年度体检报告)
确定辐射设备/放射源类别(Ⅰ、Ⅱ、Ⅲ、Ⅳ、Ⅴ类)。
完成 环境影响评价(如需)。
安排人员参加 辐射安全培训。
线上提交:登录 北京市政务服务网 → 选择“辐射安全许可证”事项。
材料清单:
营业执照副本
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设计文件
辐射工作人员资质证明
检测报告(如场所辐射水平、设备性能)
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
生态环境局派专家核查:
检查辐射工作场所是否合规。
验证监测设备是否正常运行。
抽查员工操作流程。
通过后颁发 《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5年)。
五、办理周期及费用明细
总计 | 3-6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