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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乙、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项 目辐射安全管理要点

时间:2026-04-02   访问量:1001

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乙、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项目辐射安全管理要点

辐射安全管理要点

一、辐射安全管理工作指引

1.合法销售

严格按照辐射安全许可的范围和内容,向取得相应辐射 安全许可的单位销售放射性同位素。

2.台账管理

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台账,做好放射性同位素 的出入库和使用记录,做到账物相符。

 

 

 

 

 

 

 

 

 

3.设施维保

建议每月按照辐射安全管理制度开展辐射安全防护设 施设备的日常检查和维护,检查辐射防护安全措施的完好 性,测试联锁装置功能确保正常,并做好记录。

(1)加速器大厅(靶厅)主要检查声光报警装置、工作 状态显示、门-束流联锁、门-机联锁、门-剂量联锁、急停开 关、固定式辐射剂量监测仪及相关设施设备。

(2)同位素生产、使用场所主要检查屏蔽工作箱、放射 性同位素暂存场所安全保卫系统、通风系统、固定式辐射剂 量监测仪及相关设施设备。

(3)检查废水衰变池液位显示和自动控制系统功能。 发现辐射防护设施设备存在隐患或问题,应及时维修,待功能恢复正常后再开展辐射工作。

 

 

 

4.监测仪器

按环评文件要求配置γ辐射监测仪、中子监测仪(大于 10MV加速器适用)和表面污染监测仪,并每年对监测仪器 开展校准或比对,确保仪器正常使用。

加速器大厅应设置固定式辐射剂量监测仪,并与防护门 联锁;同位素生产场所应配置固定式辐射监测报警仪。

 

 

 

5. 自行监测

按照标准规范和环评文件要求制定监测方案,开展辐射 工作场所和环境辐射水平监测,并做好记录存档。监测具体 要求如下:

(1)辐射工作场所监测

1)监测内容与周期

 

辐射安全管理要点


操作非密封源工作场所常规监测的内容与周期

场所级别

场所辐射水平 监测周期

表面放射性污染 监测周期

气载放射性核素浓度 监测周期

乙级

4周

2周

2周

丙级

8周

4周

4周

凡从控制区离开的人员和物品均应进行表面污染监测, 如表面污染水平超出控制标准,应采取去污措施。

2)监测点位。放射性同位素暂存场所、放射性同位素  操作场所的屏蔽箱、通风柜和屏蔽墙体外30cm处、工作人  员操作位、工作台面以及放射性废物暂存场所等容易被污染 或出现射线泄漏的位置。

(2)环境辐射水平监测

1)监测频率和方式。应自行或委托有能力的监测机构  对工作场所周围环境的辐射水平进行监测,监测频次应不少 于1次/年;建议每季度对场所周围环境开展自行监测。

2)监测点位。辐射工作场所四周屏蔽墙外30 cm处、

楼上、楼下及周围可能有人员长时间居留场所,具体可参照 环评监测和验收监测点位。

3)监测因子。γ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

6.年度监测

每年至少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1次年度监测,并 将监测结果随年度评估报告报发证机关。

 

 

 

7.防护用品

(1)按照行业和环评要求为辐射工作人员配备并正确使 用个人剂量报警仪和个人剂量计等辐射防护用品。应配备铅 橡胶衣、铅橡胶围裙和放射性污染防护服、铅橡胶围脖、防 护手套和口罩,选配铅橡胶帽和铅玻璃眼镜。

(2)工作人员进入控制区开展放射性核素操作活动时应 携带个人剂量报警仪。

 

 

8.三废管理

按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做好放射性“三废”的日常管理, 建立放射性废物的收集、贮存、排放管理台账,确保放射性  “三废”达标排放和妥善处置,并做好记录存档。

(1)放射性废水:采取衰变池或衰变桶等方式妥善收集

 

辐射安全管理要点


处理,确保达标排放;放射性废水衰变及排放设施应设置电 离辐射警告标志。

①总α、总β排放限值执行:总α≤1Bq/L、总β≤10Bq/L。

②含半衰期小于24h核素的放射性废水,暂存衰变时间 超过30d,可以按照一般废水直接排放。

③含半衰期大于24h核素的放射性废水,暂存衰变时间 超过核素最长半衰期的10倍和含碘-131核素的放射性废水  暂存衰变时间超过180d的,可以按照一般废水直接排放; 暂存衰变时间不满180d,但经监测达标(辐射剂量率满足   所处环境本底水平,总α<1Bq/L、总β<10Bq/L)后,也可  以按照一般废水直接排放。

(2)放射性固体废物:在规划的专用放射性固体废物暂 存场所分类收集和规范贮存,并在专用贮存容器外设置放射 性标识和放射性核素名称、批号、物理形态、活度及存放日 期等相关信息。放射性废物贮存间应安装通风换气装置并设 置单独排风管道。

①含半衰期小于24h核素的放射性固体废物暂存时间 超过30d,可以解控并根据项目性质按照医疗废物或一般废 物处理;含半衰期大于24h核素的放射性固体废物暂存时间 超过核素最长半衰期的10倍和含碘-131核素的放射性固体 废物暂存超过180天,经监测达标后(辐射剂量率满足所处 环境本底水平,α表面污染小于0.08Bq/cm²,β表面污染小 于0.8Bq/cm²),可以解控并根据项目性质按照医疗废物或 一般废物处理。

②含有发射α粒子的核素的废物应与其他放射性废物 分开收集,以便于进行分类处理和处置;不能满足解控标准 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应按照放射性废物处理的相关规定予以 收集、整备,并交有资质单位处理。放射性废物包装体外的 表面剂量率应不超过0.1mSv/h,表面污染水平对β和γ发  射体以及低毒性α发射体应小于4Bq/cm²、其他α发射体应 小于0.4Bq/cm²。

(3)放射性废气:设置通排风系统,收集后采用过滤净 化或活性炭吸附等措施净化处理后排放。

 

辐射安全管理要点

二、辐射事故应急工作指引

 

 

1.事故类型

放射性同位素生产场所可能发生安全联锁失效或人员  误入加速器辐照室受到误照射等辐射事故,非密封放射性物 质工作场所可能发生放射性同位素洒漏、通排风净化系统故 障及放射性同位素货包丢失被盗等辐射事故。

 

2.应急准备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程序应简明扼要且具有可操作性,并 张贴到场所内工作人员容易看到的醒目位置;配备必要的应 急物资,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辐射事故应急演练。

 

 

 

 

 

 

 

 

 

 

 

3.先期处置

(1)发生安全联锁失效或人员误入加速器辐照室受到误 照射,立即按下急停开关,切断射线装置电源;非密封放射 性物质工作场所发生辐射事故,立即停止生产活动;

(2)按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程序上报单位领导,启动单 位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3)拨打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发证机关和公安部门值班 电话报告事故情况;

(4)立即疏散辐射工作场所内及周边可能受辐射影响的 所有人员;

(5)采用关闭通道和设置警戒线等措施对辐射工作场所 进行管控,防止人员进入;

(6)保持通信畅通,准备好便携式辐射监测仪、表面污 染监测仪、个人剂量报警仪、一次性防护服、一次性医用塑 料手套、鞋套、铅衣、铅帽、铅眼镜等辐射防护用品,以及 吸水纸和铅废物桶等应急去污物资,为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应 急处置做好准备。

三、项目退役工作指引

 

 

 

 

1.退役环评

(1)不再使用能量高于10MV回旋加速器,场所产生放

射性污染的,应按要求实施场所退役,开展退役环境影响评 价工作。

(2)不再使用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的,应对 场所实施退役,开展退役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3)不再使用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的,应按 要求实施场所退役,填报项目退役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辐射安全管理要点

 

 

2.妥善处置

项目退役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三废”应妥善分类 处置,确保衰变后经检测已达到清洁解控水平(辐射剂量率 满足所处环境本底水平,α表面污染小于0.08Bq/cm²,β表 面污染小于0.8Bq/cm²),按一般废物处理。

3.退役实施

根据退役方案和退役环评文件做好退役,直至达到退役 终态目标;未完成退役环评手续,不得实施退役。

 

 

4.退役完成

(1)退役活动实施完成后应开展终态监测,确认场所满 足相关标准要求,达到退役终态验收标准。

(2)核技术利用单位应当自终态验收合格之日起20日 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主要适用标准:《操作非密封源的辐射防护规定》(GBZ11930)、《核医学放射防 护要求》(GBZ 120)、《核医学辐射防护与安全要求》(HJ 1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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