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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工业使用Ⅲ、IV、V类放射源项目辐射安全管理要点

时间:2026-04-02   访问量:0

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工业使用Ⅲ、IV、V类放射源项目辐射安全管理要点


一、辐射安全管理工作指引

 

 

 

1.设施维保

建议每季度按照辐射安全管理制度开展辐射安全防护

设施设备的日常检查和维护,检查放射源暂存场所“六措施和贮源容器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完好性,并做好记录。

发现辐射防护设施设备存在隐患或问题,应及时维修,待功能恢复正常后再开展辐射工作。

2.监测仪器

按环评文件要求配置X-γ辐射监测仪,并每年对监测仪器开展校准或比对,确保仪器正常使用。

 

 

 

 

 

 

 

 

 

3. 自行监测

(1)使用Ⅲ类放射源项目应按照标准规范和环评文件要求制定监测方案,开展辐射工作场所和环境辐射水平监测, 并做好记录存档。

1)监测频率和方式。建议每季度对辐射工作场所进行辐射环境自行监测。

2)监测点位。辐射工作场所四周屏蔽墙外30cm处、顶棚、屏蔽门、管线洞口和工作人员操作位置等人员长时间居留场所。

3)监测因子。X- γ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

(2)使用IV、V类放射源项目一般不需要开展辐射环境监测,也可参照使用Ⅲ类放射源项目开展自行监测。

4.年度监测

每年至少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1次年度监测,并将监测结果随年度评估报告报发证机关。

5.防护用品

按照行业和环评要求为辐射工作人员配备并正确使用必要的个人剂量报警仪和个人剂量计等辐射防护用品。

二、辐射事故应急工作指引

 

1.事故类型

工业使用Ⅲ、IV、V类放射源项目可能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设备卡源和人员受到误照射等辐射事故,可能的辐射事故等级为一般辐射事故或较大辐射事故。

 

辐射安全管理要点

 

 

2.应急准备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程序应简明扼要且具有可操作性,并张贴到场所内工作人员容易看到的醒目位置;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使用Ⅲ类放射源的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辐射事故应急演练。

 

 

 

 

 

 

 

 

 

3.先期处置

(1)按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程序上报单位领导,启动单 位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2)拨打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发证机关和公安部门值班 电话报告事故情况;

(3)立即疏散辐射工作场所内及周边可能受辐射影响的 所有人员;

(4)采用关闭通道和设置警戒线等措施对辐射工作场所 进行管控,防止人员进入;

(5)保持通信畅通,准备好便携式辐射监测仪、个人剂 量报警仪和铅衣、铅帽、铅眼镜等辐射防护用品,为配合相 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做好准备。

三、项目退役工作指引

 

 

 

 

1.退役环评

(1)不再使用Ⅲ类放射源的,应按要求实施场所和放射源退役,开展退役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经检测,场所存在污  染的,应编制退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场所不存在污染的,应填报退役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2)不再使用IV、V类放射源的,无需实施退役,但需将放射源交生产厂家回收,或交有资质单位收贮。

 

 

 

 

2.妥善处置

(1)项目退役的Ⅲ类放射源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在放射 源闲置或者废弃后3个月内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或  者返回原出口方。确无法交回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的,交有资质单位收贮。

(2)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在废旧放射源交回、返回或者送交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发证机关备案。

 

辐射安全管理要点

3.退役实施

根据退役方案和退役环评文件做好项目退役,直至达到 退役终态目标;未完成退役环评手续,不得实施退役。

 

 

4.退役完成

(1)退役活动实施完成后应开展终态监测,确认场所满 足相关标准要求,达到退役终态验收标准。

(2)核技术利用单位应当自终态验收合格之日起20日  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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