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辐射安全许可证最新动态与执行标准
《辐射安全许可证(新版)》对法规附件的格式与内容进行了细化和调整,“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中各类许可申请表单内容已同步调整。
本文将以图文注释形式对申请填报注意事项做介绍说明
一、新版许可证介绍
新版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与副本有同等法律效应。
正本包含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法定代表人、证书编号、种类和范围、有效期、发证机关、发证日期、二维码。其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二维码”为新增内容。
副本由七部分组成,分别为单位基本信息、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射线装置、许可证条件、许可证申领变更和延续记录、附件和附图。其中删除了涉及公民隐私的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信息(记录于信息系统);将“活动种类和范围”与“台账信息”合并;新增许可证条件、许可证申领变更延续记录、附件和附图等;可通过信息系统直接在A4纸打印,通过二维码验证真伪。
图:许可证正本、副本样张
二、申请表填报要求
在申报系统进行许可申请时,根据辐射活动需求选择申请事项。首次申请和重新申请(活动种类和范围变化),需参照下列填报要求,其他情形如变更(注册地址、单位名称、法人变化)、延续(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进行内容事由说明。
(一)首次申请
1.单位基本信息
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按照申请单位的法人证照(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登载的内容填报(须完全一致)。
提示:若注册地址与辐射活动场所行政区划不一致,且注册地址不开展具体辐射活动的,注册地行政区划选择辐射活动场所所属区。
辐射活动场所应填报涉及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相关活动的所有场所。场所名称应与现场实际、申请材料一致,场所地址应根据活动类型予以明确,负责人为该场所辐射安全与防护第一责任人。
例如生产车间部门下设使用Ⅱ类射线装置的调试间,场所名称为 XX 调试间,地址为上海市某区人民路 1 号 A 栋 101 房间,负责人张三。
种类和范围为申请许可种类和范围的组合,需提前勾选对应内容后,方可开展后续关联性内容填报。若仅销售非密封放射性物质,范围勾选“无”。
按照要求完整上传各类附件。其中上传的图片将显示在副本附件和附图中,例如场所分区布局图、人流物流图等,图片内容应清晰可见。
首页基本信息全部填写完整后,点击下一步进入放射源界面填报。若不涉及“放射源”或“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可直接进入“射线装置”界面。
2.放射源
选择辐射活动场所名称、核素、类别、活动种类、总活度(贝可)/活度(贝可)×枚数,填写申请单位备注等内容。
(1)辐射活动场所名称:须从下拉框中选取,不可填报其他场所名称,下拉框中内容从单位基本信息页面关联;同一场所可添加多条放射源信息。
(2)核素:须选取拟申请的放射源核素。对于某些特别核素,如锶-90应选择Sr-90(Y-90),钌-106应选择Ru-106(Rh-106)等。
(3)用途:须根据放射源实际用途选择医用或非医用,并选择具体用途。如医疗装置的校准源应选非医用——刻度/校准源。
(4)类别:须从单位基本信息中填报的范围中选择,不可超出。例如,在申请时只填报了Ⅰ类、Ⅲ类、Ⅳ类、Ⅴ类放射源,则仅可在上述范围内选择其中一种,不可选择Ⅱ类放射源。如要在可选范围外增加放射源活动类别,需先在单位基本信息页添加。申请单位可根据《关于发布放射源分类办法的公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62号)中《放射源分类表》判别拟申请放射源类别,对于《放射源分类表》未收录的核素,申请单位应当按照IAEA文件《放射源的分类》(RS-G-1.9)的相关要求,提出分类活度建议,经确认并添加相关信息后进行选取。
(5)活动种类:须从单位基本信息中填报的活动种类中选择,但不可超出。例如,在申请时只填报了“使用”,则仅可选择“使用”,不可选择“生产”或“销售”。如要在可选范围外增加放射源活动种类,需先在单位基本信息页添加。
(6)总活度(贝可)/活度(贝可)×枚数:对于Ⅲ类、Ⅳ类、Ⅴ类放射源须用活度(贝可)×枚数的形式填报,不得以总活度(贝可)的形式填报;对于Ⅰ类、Ⅱ类放射源,当放射源用途为辐照装置和固定多束远距离放射治疗装置(伽玛刀、陀螺刀)时,可用总活度(贝可)的形式填报,其他用途应当按照活度(贝可)×枚数的形式填报。
(7)备注:为选填项,对于填报上述内容后无法准确反映实际的情况下,可在申请单位备注栏中进行补充说明。例如,多个场所使用同一枚放射源的情况,除关联场所名称外,可在申请单位备注栏中说明其他的使用场所名称。
(8)台账:为申请单位取得许可证后办理放射源转让、进口等业务,经审批、备案后由监管系统自动填写更新,无需申请单位填报。
3.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选择辐射活动场所名称、活动种类、场所等级、核素、物理状态、用途,填写操作方式修正因子、日最大操作量(贝可)、日等效最大操作量(贝可)、年最大用量(贝可)、 申请单位备注等内容。
(1)辐射活动场所名称:须从下拉框中选取,不可填报其他场所名称,下拉框中内容从单位基本信息页面关联;同一场所可添加多条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信息。
(2)活动种类:须从单位基本信息中填报的活动种类中选择,但不可超出。例如,在申请时只填报了“使用”,则仅可选择“使用”,不可选择“生产”或“销售”。如要在可选范围外增加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活动种类,需先在单位基本信息页添加。
(3)场所等级:须从单位基本信息中填报的场所等级中选择,但不可超出。例如,在申请时只填报了“乙级”,则仅可选择“乙级”,不可选择“甲级”或“丙级”。如要在可选范围外增加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场所等级,需先在单位基本信息页添加。
(4)核素:选取拟申请的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核素信息。各类发生器应选择 A-xx(B-xx)的形式,例如钼锝发生器应选择 Mo-99(Tc-99m),锗镓发生器应选择Ge-68(Ga-68),钨铼发生器应选择 W-188(Re-188);以及Y-90微球应选择Y-90微球注射液(抗癌药)等。
(5)物理状态:根据已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确定的相关核素的物理状态进行填报,分为气态、液态、固态和多种等,当选择多种时应在申请单位备注中予以明确具体情况。
(6)毒性组别修正因子:此项为自动关联,无需填报。
(7)操作方式修正因子:根据已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确定的相关核素的操作因子填写。
(8)用途:需明确该场所对应核素的具体用途。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用途分为医用和非医用两大类;医用用途包括放射性药品诊断、放射性药品治疗、放射性药品生产;非医用用途包括放射性同位素示踪、工业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教学科研、其他。
(9)日最大操作量(贝可)、日等效最大操作量(贝可)、年最大用量(贝可):根据已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确定的数据进行填报。其中日等效最大操作量=日最大操作量×核素毒性组别修正因子/与操作方式有关的修正因子;年最大用量=日最大操作量×年工作天数,应确保各项相关数据计算准确性。如发生器应填报两条,一是Ge-68(Ga-68)发生器的贮存,操作因子应为100,二是Ga-68的使用,根据实际操作方式确定操作因子(常见的医疗诊断为1)。
(10)备注:为选填项,对于填报上述内容后无法准确反映实际的情况下,可在申请单位备注栏中进行补充说明。例如,当物理状态选择多种时,须在备注栏中填报实际情况,气态和固态,液态和固态,气态和液态,或气态、液态和固态等。
4.射线装置
选择辐射活动场所名称、活动种类、类别、装置分类名称、数量等内容;台账包括装置名称、规格型号、产品序列号、技术参数(最大)、生产厂家等内容。
(1)辐射活动场所名称:须从下拉框中选取,不可填报其他场所名称,下拉框中内容从单位基本信息页面关联;同一场所可添加多条射线装置信息。
(2)活动种类:须从单位基本信息中填报的活动种类中选择,但不可超出。例如,在申请时只填报了“使用”,则仅可选择“使用”,不可选择“生产”或“销售”。如要在可选范围外增加射线装置活动种类,需先在单位基本信息页添加。
(3)类别:须从单位基本信息中填报的类别中选择,不可超出。例如,在申请时只填报了Ⅰ类、Ⅱ类、Ⅲ类射线装置,则仅可在上述范围内选择其中一种。如要在可选范围外增加射线装置类别,需先在单位基本信息页添加。
(4)装置分类名称:装置分类名称为《射线装置分类》表中的名称,填报时须进行选择确定。
(5)数量(台/套):对于Ⅱ类、Ⅲ类射线装置,同一场所同一类别可填报多台,数量单位为“台”;对于Ⅰ类射线装置,数量单位可选“台”或者“套”,当选择“套”时数量仅能填 1。
(6)备注:为选填项,对于填报上述内容后无法准确反映实际的情况下,可在申请单位备注栏中进行补充说明。
(7)填完上述内容后点击保存,可进行“新增台账”。纯销售单位无需新增台账。
(8)装置分类名称:此项由“射线装置信息添加”中已选“装置分类名称”自动关联。
(9)装置名称:为装置的商品名或通用名。
(10)规格型号:对于成品设备须填报设备铭牌上的规格型号;若为自研设备,可由使用单位自行编号后填报。
(11)技术参数(最大):根据不同类型装置,分为管电压管电流、粒子能量、中子产额三种,按照装置实际情况填报。X 射线装置填报管电压和管电流,粒子加速器填报粒子能量,中子发生器填报中子产额。
(12)辐射活动场所名称:此项内容自动关联。
(13)装置状态:选择在用/非在用,审批通过后即开展使用的应选“在用”。
(14)产品序列号:对于成品设备须填报设备铭牌上的SN序列号;若为自研设备,可由使用单位自行编号后填报。
(15)生产厂家:设备的生产厂家信息;若为自研设备,可填报“自研”。
5.监测仪器和防护用品
根据实际情况完整填写监测仪器和防护用品信息。使用活动单位个人剂量计数量应不少于辐射工作人员数量。
6.辐射安全管理机构
根据实际情况完整填写辐射安全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信息。
7.辐射工作人员
添加所有辐射工作人员。
辐射工作人员应填报基本信息和培训考核记录。基本信息中应根据辐射工作岗位勾选职业分类并保存。
培训考核记录分为网上考核或自主考核。生态环境部辐射安全与防护考核通过后,将自动显示考试信息。自主考核需自行填报至对应栏目。考核有效期均为5年。
提示:如通过生态环境部考核但未显示考试信息,请核实“基本信息”页及考试报名页面中姓名、身份证号填写是否一致,常见错误包括姓名空格、身份证号错误等。
申请表内容填写完成后点击提交,系统会自动匹配审批机关。有跨区工作场所的,应向“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提交审批。若系统匹配错误,请联系相关生态环境部门协助转办,联系方式可通过“一网通办”查询或拨打窗口电话19983079527咨询。
(二)重新申请
对于已经持有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活动种类和范围发生变化,或需要新增或减少工作场所的,应重新申请许可证。重新申请前,应在申报系统内做好单位信息维护和台账维护。
通过系统首页“单位信息查看”并完成复核后,点击“许可证相关申请”、“许可证重新申领”、“添加新申请”。
添加新申请后,系统会自动带出原许可数据。填写申请时,仅对于需要调整或变化的部分进行填报。确认填写内容完整正确后,点击提交,系统会自动匹配审批机关。
需要注意的是,系统升级后,原许可内容可能与新版系统信息无法完全对应,需要在重新申请时加以调整。例如:
单位基本信息:辐射活动场所名称的细化、场所地址描述的准确性。在内容事由栏简单描述此次申请内容,所填内容将输出至许可证副本。按要求上传相关附件,其中,序号3的图片将输出至许可证副本。
放射源:核素用途、场所关联确认。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新增物理状态、毒性因子、操作因子、日等效最大操作量(贝克)、备注等内容,原许可内容需根据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补充。
射线装置:装置分类名称应从名录内勾选,新增产品序列号。原许可内容需逐一复核。
(三)变更、延续
在许可证变更、延续时需对申请内容做简要说明。说明内容将在新版许可证副本“许可证申领、变更和延续记录”中体现,应避免错误,认真填报。其他填报要求与原系统要求一致。
(四)注销
若停止所有辐射活动且短期内不再开展的,应及时注销辐射安全许可证。除满足其他有关许可证注销的规定外,申报系统内放射源台账应“清零”。其他填报要求与原系统要求一致。
三、其他注意事项
申报系统数据维护是辐射安全许可管理的重要环节,用户应根据辐射活动情况在系统内做好实时维护。
需要注意的是,“单位信息维护”、“辐射工作人员维护”内容构成及填报要求有所变化。辐射工作人员登记表包含基本信息、培训考核记录、个人剂量监测档案(首次申请无此项内容)。
1. 通过“添加辐射工作人员”弹出辐射工作人员登记表,输入工作人员基本信息后,切换培训考核记录页面。
2. 培训考核主要分为网上考核和自主考核两种形式,原“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记录”已超出有效期,无需另行维护。
仅从事销售、使用III类射线装置活动的人员可通过“自主考核记录”进行添加。其他通过网上考核的人员,若人员基本信息准确,系统会自动带出该人员的考核信息。
3.自2024年起,应按照监测周期频次填写职业照射个人剂量检测档案。选择填报年份后,在“个人剂量佩戴起始日期”栏录入相关信息,起始时间选择范围为上一年度11月至当年的任意时间,录入后相关数据将在所填报的年份展示。(例如选择2023年,个人剂量佩戴起始日期可以选择2022年11月1日,相关数据在2023年展示)
当工作人员的外照射个人监测结果<MDL值时,个人剂量当量记录为MDL值的一半。
再次提醒:重新申请许可证的,应在重新申请前完成个人剂量检测档案数据维护,再添加新申请,以免数据覆盖。